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气瓶安全监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闻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9-05-15 03:22:16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气瓶安全监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现将《佛山市气瓶安全监管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质监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0日

 

佛山市气瓶安全监管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我市气瓶安全监管改革,保障民生用气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气瓶安全监管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7〕134号)的总体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液化石油气钢瓶为切入点,以明确气瓶充装单位安全首负责任为改革核心,以气瓶充装及检验工作为改革重点,转变以强化行政手段为主的传统监管理念和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积极引入社会监管因素,扩大社会监管范围,努力营造自我约束、优胜劣汰的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全面理顺气瓶充装、检验、监管等各环节的权责关系,建立健全我市气瓶安全监管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总体目标

从2018年开始,积极推行气瓶安全监管改革工作,到2020年基本建立以气瓶充装单位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为核心,气体消费者权益保护为基础,以信息化管理为抓手,保险救济和社会救助为保障,质量检测和风险评估为技术支撑,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为重要补充,政府依法监管的气瓶安全监管体系,形成气瓶充装单位安全责任和守法经营意识到位、社会救助及时、各方监督有力的气瓶安全运行机制,推动我市气瓶安全监管改革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我省气瓶安全监管改革提供经验借鉴。

三、改革措施和任务分工

(一)改革气瓶使用登记方式,变登记气瓶为登记单位。

1.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的要求,向所在行政区域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按单位办理的气瓶使用登记证,原有以登记气瓶方式办理的登记证作注销处理。以登记单位方式办理的气瓶使用登记证只载明允许使用的气瓶品种,具体的气瓶台账由气瓶充装单位自主登记、管理,其内容应当包括气瓶的种类、制造信息、检验信息和每只气瓶的唯一识别编号。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规定对登记的气瓶进行信息化管理,及时更新气瓶登记和定期检验信息。(市质监局负责,2018年8月30日前完成)

2.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每只经登记的气瓶上标识气瓶的唯一识别编号(有唯一识别的制造出厂编号钢印的应直接采用),并在瓶体的显著位置涂敷可识别的气瓶充装单位的使用登记标志和气瓶定期检验标志,包括气瓶充装单位的名称(字号或商号)或注册商标、应急救援电话和下次检验日期等,具体涂敷内容按照《广东省质监局关于〈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许可与监督办法〉的实施意见》(粤质监〔2017〕71号)及相关标准执行。使用登记标志和定期检验标志不齐全或者不清晰的气瓶,不得充装、出站。鼓励气瓶充装单位在气瓶制造厂定制已在气瓶瓶体或护罩压制充装单位标志凸码的专用气瓶。鼓励气瓶充装单位申请商标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市质监局负责,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

3.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或本单位连锁经营单位登记的、有唯一识别编号标识和清晰涂敷的气瓶(车用气瓶除外)。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如因检验需要消除涂敷信息,应当在检验完成时予以恢复和更新,并确保涂敷信息清晰。(市质监局负责)

(二)改革气瓶检验监管方式,实施政府监督抽检。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改革试点期间每年不定期委托具备条件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对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已完成检验尚未投入使用的气瓶及气瓶充装单位在用的气瓶实施监督抽检,检验气瓶的定期检验质量及在用气瓶的质量,所需费用纳入市级政府财政预算,不向被监督抽检人收取任何费用。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监督抽检结果对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和气瓶充装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查处,有关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市质监局负责)

(三)建立充装质量安全溯源制度,全面推行气瓶信息化管理。

1.以液化石油气钢瓶为试点,建立全市统一的佛山市气瓶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储存记录全市各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单位登记的气瓶信息;实现气瓶从检验、充装到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储存、配送、使用等各环节全链条信息化管理,构建气瓶充装质量安全溯源体系;实现对各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单位的充装枪远程联锁功能;自动上传更新省气瓶信息云数据库相关信息。各有关职能部门共享使用佛山市气瓶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为日常气瓶及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安全监管提供信息化支撑平台。(市质监局牵头,市数字政府建设管理局、住建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别配合,2018年11月30日前开发完成并投入使用)

2.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单位应当建立气瓶充装管理信息系统,动态管理本单位登记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并与佛山市气瓶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实时互联互通。在符合条件的气瓶上逐只安装设置条形码、二维码或射频识别(RFID)等电子标签,实现“一瓶一码”;对现有充装秤进行智能化改造或更换为智能充装秤;充装气瓶前扫描电子标签信息,信息不符合要求的,充装设备无法启动充装,杜绝充装非本单位登记、超期未检、报废及残液超重气瓶的违法违规行为;气瓶充装日期、充装前后检查及液化石油气充装重量等相关信息在气瓶充装管理信息系统中自动记录生成电子档案。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者可通过微信扫描气瓶二维码电子标签,查看气瓶的充装单位、检验有效期、充装日期、充装重量等信息,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的瓶装气体有权拒收和提出调换。(市质监局负责,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气瓶充装管理信息系统开发并投入使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年度计划在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二维码安装)

3.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单位应当建立瓶装气体销售配送管理信息系统,对气瓶的流转信息进行动态管理。通过扫描气瓶电子标签,对瓶装液化石油气在运输、储存、配送、使用、回收等环节的流转信息进行采集记录,建立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流转电子档案,并向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者提供销售凭据,保证瓶装液化石油气流转信息的记录溯源,同时在系统中实现入户检查和用户签名确认电子记录。气瓶充装单位交由代理商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应当核实该代理商的燃气经营许可资格,并要求代理商建立销售档案、提供销售凭据、对液化石油气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使用瓶装气体销售配送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流转信息和入户检查情况。气瓶充装单位不得向未取得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或者未纳入本企业燃气经营和安全管理体系的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个体工商户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市住建管理局负责,市交通运输局、质监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别配合,2018年12月31日前开发完成并投入使用)

4.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建立气瓶定期检验信息系统,对气瓶检验信息进行记录,并上传至佛山市气瓶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更新气瓶定期检验信息。在进行气瓶检验时,应当确保检验完成后气瓶的电子标签完好且与气瓶瓶体相对应,并按照要求更新电子标签中的气瓶检验信息。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保护气瓶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将压印、涂敷有气瓶充装单位标识的钢瓶翻新涂敷成其他单位的标识。(市质监局负责,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开发完成并投入使用)

(四)完善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实现政府部门监管及行业单位互相监督。

完善全市在用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及液化石油气钢瓶检测单位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在充装站、瓶检站内重点位置(如进站门口、气瓶充装台、气瓶检测线首未端)设置高清摄像头,通过远程视频系统能清晰分辨入站车辆的车牌号码及气瓶的涂敷标志及钢印内容。相关职能部门可随时通过视频实施远程察看,及时发现充装单位是否存在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使用非危化品运输车辆运输瓶装燃气等违法违规行为,气瓶检测单位是否存在改造气瓶等违法违规行为;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及燃气行业协会通过远程视频监控系统进行行业监管;相关单位通过远程视频监控系统进行互相监督,一经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可向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举报投诉。(市住建管理局、质监局按职能分别负责,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五)增加设置瓶装燃气供应站,提高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能力。

根据瓶装液化石油气区域用户的数量及地理位置情况,按照城镇燃气专业规划合理布局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配送站、供应点,提高各正规燃气经营企业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配送能力和服务水平,有效打压“黑气”点的生存空间。(市住建管理局牵头,市公安消防局配合)

(六)建立燃气执法队伍,严厉打击非法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为。

完善燃气安全管理机构,组建燃气执法队伍,充分发挥区、镇(街道)燃气执法队伍作用,着力打击非法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为。组织开展气瓶充装单位销售对象的周期性分析,发现购气量大、疑似非法从事燃气代理配送经营的,及时予以查处。根据燃气行业协会或群众举报投诉提供的线索,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对无牌无证的“黑气”点进行定点清除,对违法违规的燃气经销商进行依法查处,净化市场秩序,优化市场竞争环境。加强对没有安装电子标签或在佛山市气瓶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无法查询充装记录等有效信息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检查。(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市住建管理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质监局、工商局配合)

(七)建立气瓶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提高气体安全事故救助赔付能力。

建立“一方投保,多方受益”的气瓶责任保险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积极配合保险经纪公司及保险公司研究制订符合我市实际的气瓶安全责任保险品种,实行“一瓶一险”。引导气瓶充装单位通过购买保险,提高因气瓶泄漏、爆炸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的赔付能力。鼓励气瓶充装单位围绕气瓶使用安全与保险公司协商扩大保险范围,对瓶装燃气运输及使用过程中因燃气器具、输送气体的软管、减压阀等装置故障、失效或安装不当或者其他不当过失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负责赔付,更好地保障瓶装气体使用者的财产和人身权益。发挥保险经纪产品保障和定价机制作用,增强保险的适用性、投保的便捷性、赔付的及时性和风险管理的科学性。推动保险公司委托或聘请技术机构和专业人员参与理赔和对投保人的安全风险评估工作,通过对安全风险的量化分析和保费费率的调整,促进气瓶充装单位加强内部管理,防范气瓶安全风险。(市质监局、住建管理局、安全监管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

(八)明确气瓶安全权责关系,落实气瓶充装单位安全首负责任。

推动气瓶充装单位落实气瓶安全使用首负责任。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气瓶使用管理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对充装使用的气瓶进行登记并及时申请定期检验。气瓶充装单位及瓶装气体代理商应向用气单位或居民开展安全用气知识宣传,发放用气安全手册,指导安全用气,提高用气单位或居民安全意识,按要求定期开展入户检查,及时告知用气单位或居民用气场所的安全隐患,建立健全用户服务档案。当气瓶发生泄漏或爆炸时,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及时赶到现场,协助进行应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发生气瓶瓶体质量问题或充装质量问题导致人身伤害或造成财产损失时,气瓶充装单位应做好人员救助和赔偿、补偿工作;已经购买气瓶安全责任保险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当通知保险人及时启动气瓶事故应急垫付、支付机制。(市质监局、住建管理局、公安局、安全监管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

(九)合理配置应急救援车辆,提高气瓶充装单位应急响应能力。

根据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的需要,增加应急抢险救援专用摩托车的配置数量,提高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在发生瓶装液化石油气泄漏或爆炸事故时的应急响应能力,及时派专业人员赶赴现场协助进行应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有效落实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首负责任。(市公安局负责,市住建管理局配合)

(十)发挥政府部门监管、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监督作用,完善治理体系。

1.全市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充分发挥综合监管作用,着力规范市场秩序。继续强化对气瓶充装单位、检验机构和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单位的检查执法,严格实施市场退出制度和吊销许可证后的从业禁止性规定。质监、住建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气瓶充装及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运输、配送、使用等环节开展全链条的对接执法。[各区人民政府,各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

2.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引导特种设备行业协会、燃气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和团体标准,开展行业自律监督,发布行业诚信信息,倡导诚信守法的行业风尚。支持行业协会开展基于提高安全、质量和服务水平的行业企业品牌建设,发动行业企业向安全可靠、群众信赖的气瓶充装品牌聚集,推动行业企业落实社会责任。支持行业协会利用会员单位覆盖优势,开展面向公众的安全用气知识宣传。重视行业协会有关诉求,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市质监局、住建管理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

3.发挥群众监督作用,营造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并广泛宣传,及时组织核实群众举报线索,落实举报奖励。各区要设立“黑气”点举报奖励专项经费和奖励办法,严格落实专款专用。通过手机扫描设置在气瓶上的二维码电子标签可直接查询气瓶的基本信息、充装信息和保险信息,扩大消费者的知情权,发挥群众的监督力量,促进气瓶充装单位依法充装,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单位依法经营。定期发布全市充装单位及其代理商的地址、电话等信息,并引入行业协会和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者评价排名以及监督执法信息发布机制,引导消费者选择质量安全可靠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品牌。[各区人民政府,各镇(街道),市质监局、住建管理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安全监管局、工商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佛山市作为广东省气瓶安全监管改革试点城市之一,各有关单位要积极推动开展改革工作,研究解决气瓶安全监管改革触及的深层次问题,为全省改革工作提供借鉴。各区人民政府应当进一步加强对气瓶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气瓶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落实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

(二)保障经费,推动改革。

市、区财政要加强气瓶安全监管改革的经费保障,结合我市改革的推进情况保障经费,加强资金统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市气瓶安全监管改革顺利进行。试点3年期内对液化石油气钢瓶电子标签采购、装配、信息登记录入及购买气瓶安全责任险所需费用进行适当补助,所需补助费用列入财政预算。2020年试点工作结束后新增液化石油气钢瓶的电子标签采购、装配、信息登记录入及购买气瓶安全责任保险等费用全部由气瓶充装单位自行承担。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各有关单位要通过电视、电台、报纸、微信等方式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进一步提高群众的气瓶安全意识,争取全社会对气瓶安全改革措施的理解和支持,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积极引导瓶装气体使用者选择质量安全可靠的瓶装气体品牌,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

(四)部门联动,形成合力。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分工,落实气瓶安全监管改革各项工作,形成气瓶安全监管工作合力,保障瓶装燃气使用安全。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省出台相关政策后将及时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