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质量技术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宁夏质量技术协会(英文名称:Ningxia Association of Quality and Technology)英文缩写(NAQT)。
第二条 宁夏质量技术协会 (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宁夏地区致力于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及企事业单位和有关社团组织及人士自愿组成,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按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教育、监督、管理和约束会员机构和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纽带和服务作用,加强行业诚信,恪守职业道德,完善自律机制,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建立沟通渠道,维护会员权益,促进共同发展。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并依法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银川市兴庆区玉皇阁南街29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普及特种设备、质量、计量、标准化等相关知识;宣传质量工作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提高民众质量意识。
(二)组织开展特种设备、质量、计量等领域的学术交流和学术成果奖励活动;
(三)承担质量、计量、标准化等方面的人员培训业务,并申请成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审核换证)的考试机构。
(四)接受社会各界,特别是会员单位的委托,为其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帮助企业做好技术基础工作。
(五)搭建政府和会员以及社会各界的平台,关心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正当诉求和社会各界对特种设备、质量、计量方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帮助企业开展QC小组等质量管理活动,推广卓越绩效模式,提升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开展有关质量工作评优表彰活动。
(七)帮助和支持企业做好质量基础工作,促进企业坚持以质取胜战略和加强质量信用建设,促进企业提高质量控制水平。
(八)组织协调本协会会员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和行业管理部门赋予的其它工作。
(九)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政府采购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本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个人会员、荣誉会员和特邀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承认和遵守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在质量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的,与本会相关的其他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二)个人会员: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具有中级或相当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的人员,长期从事质量及检测检验工作;
(三)荣誉和特邀会员:对协会发展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的威望,热心参与支持本会的活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由本会会员两人介绍或单位推荐;
(三)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五)由常务理事会授权本会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积极参加并支持本会的各项活动,向本会反映提供有关资料;
(六) 不组织、不参加有损本会的一切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被剥夺公民权利,其会籍自动取消。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决议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充分酝酿、协商产生,和本会现任理事会全体理事组成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商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者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每届召开一次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所属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审查协会活动计划;
(十)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和秘书长一人组成,总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取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其他与本会有关重要事项。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 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二条 监事在发起人、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会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理事会及会员(代表)大会。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或有关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具体到每个会员的收费标准)。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7年8月2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